<DataOpenDataModel><subject>&lt;![CDATA[國立陽明交通大學人體與行為研究倫理治理中心設置辦法]]&gt;</subject><dataClassName/><pubUnitName>人體與行為研究倫理治理中心</pubUnitName><posterDate/><updateDate>112-09-30</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CDATA[&lt;div class="ed_model01 clearfix">&#xd;
&lt;div class="ed_txt">&lt;strong>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人體與行為研究倫理治理中心設置辦法&lt;/strong>&lt;br />&#xd;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110年2月24日本校109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lt;br />&#xd;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111年7月20日本校110學年度第1次臨時行政會議修正通過&lt;br />&#xd;
&lt;br />&#xd;
第一條 設置目的&lt;br />&#xd;
為協助「國立陽明交通大學人體研究倫理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會）運作，保障研究參與者權益，執行審查會交付之各項任務及相關行政作業，參照「教育部人體研究倫理委員會查核作業要點」規定，成立「國立陽明交通大學人體與行為研究倫理治理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lt;br />&#xd;
&lt;br />&#xd;
第二條 本中心任務及權責&lt;br />&#xd;
一、執行審查會各項行政事務。&lt;br />&#xd;
二、協助審查會會議之運作及各項法規之修訂。&lt;br />&#xd;
三、協助審查會監督及查核倫理案件，並協助相關文件報告之統整。&lt;br />&#xd;
四、規劃及執行人體研究倫理教育訓練課程、研討會、論壇或相關活動。&lt;br />&#xd;
五、因應業務需要及重要議題，邀請校內外相關單位人員，召開溝通協調會議，以利倫理政策訂定或業務之推動執行。&lt;br />&#xd;
六、執行審查會其他交辦事項。&lt;br />&#xd;
為執行本辦法所規定任務，應另訂標準作業程序。&lt;br />&#xd;
&lt;br />&#xd;
第三條 組織分工及人員編制&lt;br />&#xd;
本中心設置主任1人、得置副主任至少1人，專、兼任行政人員若干人，主任由校長指派及聘任；副主任、行政人員由主任延聘。副主任由主任推薦本校專任教師擔任，陳請校長聘兼。&lt;br />&#xd;
&lt;br />&#xd;
第四條 行政人員之遴聘資格&lt;br />&#xd;
&amp;nbsp;&amp;nbsp; &amp;nbsp;本中心行政人員得由校內外單位遴聘之，聘任人員需大學（含）以上學歷，具計畫管理經驗，曾辦理人體研究倫理相關行政業務或於1年內曾接受人體研究倫理教育訓練課程、相關研習會之時數達12小時以上。&lt;br />&#xd;
&lt;br />&#xd;
第五條 主任職權&lt;br />&#xd;
一、綜理本中心各項事務。&lt;br />&#xd;
二、定期召集中心會議，商討並執行審查會交付之各項任務。&lt;br />&#xd;
三、協助負責與監督中心行政工作。&lt;br />&#xd;
四、得列席審查會之會議。&lt;br />&#xd;
&lt;br />&#xd;
第六條 副主任職權&lt;br />&#xd;
一、協助主任督導所屬人員致力於業務之推展。&lt;br />&#xd;
二、為主任之職務代理。&lt;br />&#xd;
三、負責主任交辦之特殊任務。&lt;br />&#xd;
&lt;br />&#xd;
第七條 行政人員工作執掌&lt;br />&#xd;
本中心行政業務依工作性質需辦理計畫（研究案）管理、活動企劃及諮詢服務等專項業務，各專項職務得採任務編組方式推動，各組人力得因應重要會議或活動互相支援，相關工作執掌如下：&lt;br />&#xd;
一、計畫管理：研究案件申請、送審、持續性審查、核定、變更、嚴 重不良反應通報；執行之計畫追蹤、查核、訪視、期中（期末）報告管理及相關標準作業程序制訂等。&lt;br />&#xd;
二、活動企劃：相關重要案例收集、教育訓練、研討會、論壇或相關活動之規劃辦理、網站維護及相關標準作業程序制訂等。&lt;br />&#xd;
三、諮詢服務：業務諮詢、申訴案件受理、人體研究倫理相關法規諮詢、跨單位溝通協調會議召開及相關標準作業程序制訂等。&lt;br />&#xd;
&lt;br />&#xd;
第八條 本中心人員之權利與義務&lt;br />&#xd;
一、需不定期參與國內外重要之受試者保護、人體研究之倫理會議或接受相關教育訓練，每年時數不得低於12小時。&lt;br />&#xd;
二、所有人員皆須簽署利益迴避及保密協定。&lt;br />&#xd;
三、行政人員每年接受評核，若有表現不佳者或不願配合改善者得解聘，或由本校相關單位另行推薦人員接任。&lt;br />&#xd;
&lt;br />&#xd;
第九條 本中心主任之任期為二年，連聘得連任，副主任任期同主任任期。行政人員得視其表現每年評估是否留任。&lt;br />&#xd;
&lt;br />&#xd;
第十條 本中心由學校提供人員處理事務及辦公和儲存檔案之獨立處所，運作經費來源為政府部會補助款、舉辦研討會及教育訓練活動等收入費用，或其他自籌經費支應。&lt;br />&#xd;
&lt;br />&#xd;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得依審查會及本中心各項業務標準作業程序書，並依主管機關規定及相關法令辦理。&lt;br />&#xd;
&lt;br />&#xd;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行政會議通過後施行，修訂時亦同。&lt;/div>&#xd;
&lt;/div>]]&gt;</detailContent><summary>&lt;![CDATA[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人體與行為研究倫理治理中心設置辦法&#xd;
    110年2月24日本校109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xd;
    111年7月20日本校110學年度第1次臨時行政會議修正通過&#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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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設置目的&#xd;
為協助「國立陽明交通大學人體研究倫理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會）運作，保障研究參與者權益，執行審查會交付之各項任務及相關行政作業，參照「教育部人體研究倫理委員會查核作業要點」規定，成立「國立陽明交通大學人體與行為研究倫理治理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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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中心任務及權責&#xd;
一、執行審查會各項行政事務。&#xd;
二、協助審查會會議之運作及各項法規之修訂。&#xd;
三、協助審查會監督及查核倫理案件，並協助相關文件報告之統整。&#xd;
四、規劃及執行人體研究倫理教育訓練課程、研討會、論壇或相關活動。&#xd;
五、因應業務需要及重要議題，邀請校內外相關單位人員，召開溝通協調會議，以利倫理政策訂定或業務之推動執行。&#xd;
六、執行審查會其他交辦事項。&#xd;
為執行本辦法所規定任務，應另訂標準作業程序。&#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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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組織分工及人員編制&#xd;
本中心設置主任1人、得置副主任至少1人，專、兼任行政人員若干人，主任由校長指派及聘任；副主任、行政人員由主任延聘。副主任由主任推薦本校專任教師擔任，陳請校長聘兼。&#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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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行政人員之遴聘資格&#xd;
	本中心行政人員得由校內外單位遴聘之，聘任人員需大學（含）以上學歷，具計畫管理經驗，曾辦理人體研究倫理相關行政業務或於1年內曾接受人體研究倫理教育訓練課程、相關研習會之時數達12小時以上。&#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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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主任職權&#xd;
一、綜理本中心各項事務。&#xd;
二、定期召集中心會議，商討並執行審查會交付之各項任務。&#xd;
三、協助負責與監督中心行政工作。&#xd;
四、得列席審查會之會議。&#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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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副主任職權&#xd;
一、協助主任督導所屬人員致力於業務之推展。&#xd;
二、為主任之職務代理。&#xd;
三、負責主任交辦之特殊任務。&#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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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行政人員工作執掌&#xd;
本中心行政業務依工作性質需辦理計畫（研究案）管理、活動企劃及諮詢服務等專項業務，各專項職務得採任務編組方式推動，各組人力得因應重要會議或活動互相支援，相關工作執掌如下：&#xd;
一、計畫管理：研究案件申請、送審、持續性審查、核定、變更、嚴 重不良反應通報；執行之計畫追蹤、查核、訪視、期中（期末）報告管理及相關標準作業程序制訂等。&#xd;
二、活動企劃：相關重要案例收集、教育訓練、研討會、論壇或相關活動之規劃辦理、網站維護及相關標準作業程序制訂等。&#xd;
三、諮詢服務：業務諮詢、申訴案件受理、人體研究倫理相關法規諮詢、跨單位溝通協調會議召開及相關標準作業程序制訂等。&#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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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中心人員之權利與義務&#xd;
一、需不定期參與國內外重要之受試者保護、人體研究之倫理會議或接受相關教育訓練，每年時數不得低於12小時。&#xd;
二、所有人員皆須簽署利益迴避及保密協定。&#xd;
三、行政人員每年接受評核，若有表現不佳者或不願配合改善者得解聘，或由本校相關單位另行推薦人員接任。&#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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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中心主任之任期為二年，連聘得連任，副主任任期同主任任期。行政人員得視其表現每年評估是否留任。&#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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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中心由學校提供人員處理事務及辦公和儲存檔案之獨立處所，運作經費來源為政府部會補助款、舉辦研討會及教育訓練活動等收入費用，或其他自籌經費支應。&#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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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得依審查會及本中心各項業務標準作業程序書，並依主管機關規定及相關法令辦理。&#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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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行政會議通過後施行，修訂時亦同。]]&gt;</summary><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email/><docs><docs><fileurl>https://irb.nycu.edu.tw/irb/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amp;detailNo=1157512434039132160&amp;type=s</fileurl><pdffileurl></pdffileurl><o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國立陽明交通大學人體與行為研究倫理治理中心設置辦法</expFile></docs></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DataOpenDataMod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