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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人體與行為研究倫理治理中心

得免取得研究對象同意之人體研究案件範圍

  • 更新日期:112-08-29
  • 發布單位:人體與行為研究倫理治理中心
研究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取得研究對象之同意:

一、

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進行之公共政策成效評估研究。

二、

自合法之生物資料庫取得之去連結或無法辨識特定個人之資料、檔案、文件、資訊或檢體進行研究。但不包括涉及族群或群體利益者。

三、

研究屬最低風險,對研究對象之可能風險不超過未參與研究者,且免除事先取得同意並不影響研究對象之權益。

四、

研究屬最低風險,對研究對象之可能風險不超過未參與研究者,不免除事先取得研究對象同意則無法進行,且不影響研究對象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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