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主持人說明
- 更新日期:112-08-29
- 發布單位:人體與行為研究倫理治理中心
從事人體研究之計畫主持人須注意,若所從事之研究為醫療法中所提及之人體試驗則計畫主持人需為醫師,相關規定如下:
一、
依據人體研究法第4條人體研究指從事取得、調查、分析、運用人體檢體或個人之生物行為、生理、心理、遺傳、醫學等有關資訊之研究。
二、
根據醫療法第8條所稱人體試驗,係指醫療機構依醫學理論於人體施行新醫療技術、新藥品、新醫療器材及學名藥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之試驗研究。人體試驗之施行應尊重接受試驗者之自主意願,並保障其健康權益與隱私權。
三、
根據人體試驗管理辦法(依醫療法第79-1條規定訂定之)第4條主持人應具下列資格:
- 領有執業執照並從事臨床醫療五年以上之醫師、牙醫師或中醫師。
- 最近六年曾受人體試驗相關訓練三十小時以上;於體細胞或基因治療人體試驗之主持人,另加五小時以上之有關訓練。
- 最近六年研習醫學倫理相關課程九小時以上。